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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市罗湖中学章程


2018/12/10 16:02:00 作者:管理员 阅读:512

深圳市罗湖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把学校办成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高质量、有特色、开放型、整体提升率高的一流初级中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深圳市罗湖中学;英文名称:Shenzhen Luohu Middle School

学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1004号;注册域名://www.glamem.com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三年)公办普通初级中学,隶属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属公益事业单位。学校经登记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根据罗湖区教育局学区划片规定,按照免试入学原则实施招生。招生规模为40个班级、每班50人数为准(最终,以罗湖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理念文化

办学宗旨: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核心价值观:回归常识,不忘初心,追逐梦想

办学理念:师德如水,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办学目标:办社区群众满意的精品学校

办学方向:人文罗湖、智慧罗湖。

校训:上善若水 厚德载物 校风:立德 启智 修身

教风:善时 善信 善能 学风:乐学 慎思 笃行

育人目标:自强 自信 善良 纯真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

一言一行: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一书一画:培养良好的书写能力,学会创意漫画;一体一艺:有运动健身爱好,学会一件或几件乐器演奏。一网一技:掌握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培养学生学会生存生活技能。

第六条 学校有校徽、校歌、校报、校刊。

校徽:学校校徽为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含有建校时间的圆形证章。

校歌:《罗湖风飞扬》 校报:《罗湖风》 校刊:《蓝汐》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机制

第一节 领导与决策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罗湖中学党总支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学校设党委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2、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3、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4、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党建办、行政办、人事办、团委少先队职能部门和教学处、教科室、学生处、安全办、总务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学校党建办、人事办、团委少先队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1、学校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2、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3、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团委和上级团、少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少年儿童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4、学校学生会是学生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5、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聘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报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家长代表大会(或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主要途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工作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支持校长履行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2.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3.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4.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5.负责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7.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等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定等各项工作。

8.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9.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10.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校长工作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具体工作。

3.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管理机制与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书记室、校长室、各职能部门、教研组、年级组等机构组成的管理网络,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确保政令畅通、分工合作、条块结合、各司其职。

学校按上级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将在教学第一线取得成绩的优秀教师吸纳到行政岗位,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同时,根据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设置其他的职能部门配合学校的管理。

学校各处(室)作为学校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年级组与教研组完成年度和学期教育教学任务,做好服务和协调,实现学校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处(室)侧重目标管理,年级组、教研组、班级、备课组侧重过程管理。

(一)办公室:协助书记、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人事工作、宣传和接待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的德育工作;

(三)教学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考务、招生、学生学籍管理、功能室等工作;

(四)教科室: 负责学校的教研、教师培训、校本课程研发和校园网络管理等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

(六)安全办公室: 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七)年级组是组织教师对学生实施全面管理和培养的基层组织。年级组长全面负责本年级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对本年级组教师实施管理;

(八)教研组是学科教师的教学研究组织。教研组长通过教研组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开展旨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学科活动,检查和指导教学常规的实施,考核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九)班级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责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

(十)备课组是同年级、同学科教学及其研究工作的基本实施组织。备课组长是在教研组长的指导下,落实年级学科教学计划、提高学科教学质量的负责人。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渠道,对学校发展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和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学校各代表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权利的机构,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文化建设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制度;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方案、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岗位设置与职称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制度或措施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建设性、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五)评议与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及管理部门;

(六)选举工会主席、选聘校务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人士、教育专家代表。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教育专家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两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以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家长委员会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的制定,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二)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参观实践的基地。

(四)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二十条 学校视实际情况聘请专职法律顾问或购买法律服务,为学校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办学活动。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节 德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德育目标:以学生发展为本,把学生培养成爱国、诚信、勇于担当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二十四条 德育内容:

(一)坚持立德树人,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二)学校实施四项教育,奠定学生发展基础。一是养成教育,为每一个学生成功奠基;二是信心教育,为每一个学生成功增强内在动力;三是责任教育,为每一个学生的成功导航;四是理想教育,为每一个学生造成功之梦。

第二十五条 德育方法与途径:

(一)学校以育人为第一要务。以德育为核心实施教育教学,专题德育和融合德育相结合,体现处处有德育。努力建立校本德育体系,使学校的德育工作特色化、系统化,重视德育的体验性、实践性。建立学校德育评价机制,促成学生的健康发展。

(二)学校加强德育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的德育管理网络,完善德育队伍结构,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三)学校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和落实德育工作。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能对班级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骨干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自身道德水平,以身示范;不断提高德育意识和能力,落实课程教学中应有的德育功能。

(四)建立德育实践活动体系,让学生成为德育的主体。一是探索赏识教育,给学生增添无穷的信心和不竭的动力;二是探索体验教育,为学生提供自我教育的情感体验;三是探索自我教育,强化学生的主题意识,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

(五)注重加强学生组织建设。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依托团队组织,发挥共青团员和少先队员作用,提高班干部的工作能力,促进学生自我管理,使班干部真正成为班主任管理班级的助手。加强学生团员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团员在德育中的作用,在学生中处处起好示范作用。

第二节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新课程标准,开展教育科研和校本课程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先进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与时俱进的原则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开发有特色的通识课程。教材及相关教辅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按上级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学处、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年级组、科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努力探讨以过程评估、定性评估、诊断评估为主的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估,评估的结果要记入工作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卫艺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体育、卫生及艺术工作,按规定开足体育课和艺术课,积极开展体育、艺术课外活动。每学年组织开展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和文化节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电脑房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智慧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加强信息化工作,打造“智慧校园”,基于教育云平台,推进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使教学形式多样化、教学内容形象化,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开展形式多样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改革评价制度,形成以学论教的智慧评价体系,充分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手段,通过考试、考察、实践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评价师生工作、学习行为,丰富和深化学校管理内涵。

第三节 科研管理及校本培训

第三十五条 坚持科研兴校、以研促教,鼓励教师联系教育教学实际积极撰写论文。认真组织课题研究,重点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新课程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教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具体负责,制定年度教科研和教师培训计划,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跟踪督查,学校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科研中的重要作用。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学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学校保证科研经费,对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落实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更新教学观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创设智慧课堂,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推动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成立以校长负责制下的校务委员会,由分管的副校长负责, 教务处、德育处和科研室联合,对本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内容、师资、评价等方面进行 策略指导并落实组织管理。成立教师专业发展指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搭建平台,构建以校本研修为主、多种培训模式有机结合,融教、研、训为一体的教师培训机制。组织教师参加上级规定的培训,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高级研修等各类培训。

学校干部和教师每年必须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学校加强培训过程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各种培训管理制度,健全培训档案。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各类人员,由管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勤辅助人员组成。 学校为全体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教学和其他与资格相关的工作。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教学和其他与资格相关的工作。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规定的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自尊自律,为人师表,忠诚国家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正当权益。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义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研课改、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研修培训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根据上级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我校的人事改革方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的人事管理制度。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任时学校因事设岗,按岗定员,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教辅工作岗位进行重新设置,设置若干个工作岗位。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教师、教辅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申报岗位,再由相关处室、年级组负责人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聘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并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助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隐私,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体罚、侮辱、威吓学生,不得非法处理学生财物,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12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按照深圳市教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同时建立起符合法治原则下的校内学生救助制度与学生申诉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罗湖中学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罗湖中学学生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自主管理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一节 资产与财务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学校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中层干部、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学校财务委员会,建立办事流程与议事规则,依规拥有对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审议、决定与监督职能。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捐赠资金,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必须按规定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分轻重缓急,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第七十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区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招投标管理等有关规定。  

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对账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七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建立财务公开及内部监督制度。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学校将财务工作报告作为代表审议的重要议题。

第七十六条 建立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认真做好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各级收费文件,及时办理或更新收费公示监制,所有收费项目都经报批并在收费公示中列明。

学校代收费项目需以自愿为原则,并按实及时进行结算公示,多退少补,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有权制止任何组织与个人在校园内的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节 安全健康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实行“一岗双责”、风险预判评估、安全检查和隐患协调整治工作机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密切与公安、消防、交警、交通以及辖区街道办事处等职责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合力保障校园及周边的安全,共建平安校园。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按照法规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师生学生风险分析、隐患报告和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保障学生在教室、食堂和其他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噪声、饮用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八十条 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并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积极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八章 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社会、家庭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遵照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树立学校良好的公共形象,积极在相应区域内发挥作用。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靠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周边地区的文化宣传、科普教育、法制教育、综合治理等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同时,社区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源,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设施和场地。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主动向社区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让社区居民了解教育并支持教育。参加重大教育活动时,学校主动将创建计划及议程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取得社区居民的支持和配合。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在施行过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表决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与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议。

第九十条 本章程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开始实施。

深圳市罗湖中学

20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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